1 总则


1.0.1 为使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保护环境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输送工程和下列储存容积小于等于10000m³城镇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的设计:
    1 液化石油气储存站、储配站和灌装站;
    2 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瓶组气化站;
    3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液化石油气工程和装置的设计:
    1 炼油厂、石油化工厂、油气田和天然气气体处理装置的液化石油气加工、储存、灌装及运输工程;
    2 液化石油气全冷冻式储存、半冷冻式储存、灌装和运输工程(全冷冻式储罐和半冷冻式储罐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除外);
    3 海洋和内河水运的液化石油气运输设施;
    4 轮船、铁路车辆和汽车上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装置;
    5 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
1.0.4 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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